圖源于圖蟲創(chuàng)意
芥末堆5月22日文,校園霸凌問題依然是今年代表委員關心的熱點。全國人大代表李亞蘭表示,禁止校園霸凌發(fā)生,法律不能缺位,建議對校園霸凌行為進行單獨立法,更加細化懲治“量”的標準。
李亞蘭指出,從法律層面來看,目前我國與校園霸凌有關的法律較多,有《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青少年犯罪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但針對校園霸凌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仍處于空白狀態(tài)。
她表示,目前校園霸凌法律概念模糊,界定不清淅,無法明確判定具體行為是否構成校園霸凌。同時,很多校園霸凌行為在性質上極為惡劣,但傷害后果并沒有達到傷殘鑒定標準中輕傷或是重傷“量”的要求,也無法對其追責懲治。
此外,由于校園霸凌行為日趨低齡化,原本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責任的年齡制度,此時卻變相成為助長校園霸凌行為的“庇護傘”,這更加使得校園霸凌者有恃無恐,難以懲治。
從社會層面來看,學校、家庭、公安、司法等都在對校園霸凌問題進行管理,但實際上由于各方在責任與權力上的不明確,造成了大家都在管,卻誰都沒有管、誰也沒有管到位的局面。
李亞蘭認為,當下呈現(xiàn)愈演愈烈趨勢的校園霸凌,往往不是因為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淡薄而出現(xiàn),反而是實施霸凌者深知法律漏洞的行為。而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尚未將這一變化納入法律軌道,導致相應的制度建設嚴重不足。我國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治為輔的原則,遵循從寬、從輕的處罰體制,但是對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一味地絕對放寬懲處,會使得校園霸凌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
因此,李亞蘭建議,對校園霸凌行為進行單獨立法,如《反校園霸凌法》或《懲治校園霸凌法》。
首先是對校園霸凌行為作出明確界定認定標準,使校園霸凌與青少年犯罪、學生間嬉鬧作出區(qū)分,使懲處有依據(jù)。
其次是重新劃定責任年齡,在刑責年齡的基礎上,校園霸凌專項法律重點彌補對低齡霸凌行為的懲戒,可以采取依據(jù)年齡由大到小累計減輕懲罰程度等方式,涵蓋對14周歲以下校園霸凌施暴者的懲治。
最后是制定校園霸凌專項法律法規(guī),更加細化懲治“量”的標準。根據(jù)校園霸凌造成的不同行為后果做出規(guī)定,進而明確是司法、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還是由學校進行紀律懲戒、家長進行協(xié)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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