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童生活照及其傷勢照片。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來源:中國慈善家雜志(ID:cnscsj),作者:樊朔
近日,遼寧撫順6歲女孩童童(化名)被親生母親及其男友虐待事件引發(fā)關注。目前,童童親生母親陳某威及其男友劉某彥已被刑拘,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予以立案。童童的監(jiān)護人已變更為父親。
據《新京報》報道,在童童被施虐的5個月中,童童的生父、姥姥均未發(fā)現異樣。直到5月25日,童童的主治醫(yī)師告知家屬,通過手術從童童右腿上取出一根鋼針,懷疑童童曾遭人虐待,建議家屬報警。
家庭暴力常常發(fā)生于家庭內部,往往難以發(fā)現。在虐童案件中,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缺乏自主報告的意識和能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張雪梅撰寫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查分析與研究報告》顯示,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報案率僅為1.87%。
一直以來,強制報告制度被認為是及時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關鍵途徑。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首次增設了發(fā)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而現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條文中仍未對學校、醫(yī)院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規(guī)定強制報告義務。
強制報告為何不能兌現?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報告和處理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
其中第6條要求“學校、醫(y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fā)現未成年人受到監(jiān)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钡?條則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涉及監(jiān)護侵害行為的報案、舉報后,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fā)生的侵害行為并迅速進行調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p>
今年5月27日,最高檢察院等九部門印發(fā)《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對強制報告責任主體、義務、反向追責等進行了規(guī)定。其中第15條規(guī)定,依法保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根據規(guī)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fā)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現實中,相關人員往往由于強制報告意識不足等原因未能報案。
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一名不愿具名的醫(yī)生告訴《中國慈善家》,醫(yī)生在出診過程中遇到疑似遭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多會謹慎對待,詢問其他醫(yī)生和相關人士的意見。但他坦言,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況往往很復雜,醫(yī)生在短時間內很難判斷施暴人身份,“基本會直接建議家屬報警”。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曾撰文指出,在現實層面上,“應當舉報”演變成道德上的選擇,只能寄希望于有責任感、正義感的醫(yī)生、老師或鄰居;“應當處置”,也存在著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少涉嫌家暴的案件被當作家事批評教育了事。
5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wèi)忠在接受人民網收集時表示,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預防難、發(fā)現難、取證難的問題亟待破解。他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和“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對發(fā)現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報案舉報都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但因過于原則等原因,在落實中出現了一些問題。
張鴻巍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法律修訂應予以進一步說明補充和確化?!氨热?,將家庭成員擴大解釋為較長時間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關系親密者,加害人不一定須是監(jiān)護人;又如,將《意見》中強制報告義務之主體范圍、報告事項、附隨義務等細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p>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zhí)行副主任苑寧寧告訴《中國慈善家》,目前最關鍵的是提高全社會和強制報告義務人的報告意識。“在實踐中,需要我們不斷地宣傳這種意識,這是法律之外需要去著重做的一項工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圖為瑞安市大南鄉(xiāng)學校留守學校。
專家呼吁將虐待兒童罪入刑
苑寧寧表示,在面對未成年時遭受侵害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庭、國家等多個責任主體的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團、婦聯(lián)等部門和群團組織仍需要構建快速反應機制。
“一旦發(fā)現虐童相關線索后,公安機關快速立案、甄別案情,民政部門判斷是否申請安全保護令、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共青團和婦聯(lián)如何動員社會力量為受害者提供心理輔導、社會救助等,只有多部門快速聯(lián)動才能將法律落到實處。”
虐童案件施虐者量刑過低、犯罪事實與“虐待罪”不適配等問題常被社會詬病。
2020年8月,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對涉及虐童內容的2974份判決書分析發(fā)現,判決書民事類案由占比高達83.2%,刑事類案由僅占15.4%。民事判決集中在變更撫養(yǎng)關系和確認撫養(yǎng)能力的糾紛上,相關案件的結局也多為將撫養(yǎng)權賦予其他監(jiān)護人,缺乏對施暴者的懲戒。
苑寧寧告訴《中國慈善家》,憲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均對禁止虐待兒童進行了規(guī)定。在《刑法》中,與虐童相關的罪名主要涉及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等。
一名從事兒童權利保護的專家告訴《中國慈善家》,虐童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往往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若傷勢沒有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標準,部分情況下也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第260條規(guī)定,虐待罪僅適用于家庭成員。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的主體,即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yǎng)老院、醫(y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但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童童案件中非婚狀態(tài)下的虐待行為,施暴人對受害者沒有監(jiān)護職責,若傷勢沒有達到故意傷害罪標準,則很難追究刑責?!?nbsp;
多年來,不少專業(yè)人士呼吁“虐待兒童罪”納入刑法。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曾公開表示,非刑事性兒童立法缺乏對虐待兒童行為的制裁規(guī)定,刑事立法方面,所設罪名難與“虐童”行為直接對號入座?!耙驗闆]有獨立的虐童罪名的威懾,很多人并未認識到自己針扎、毆打兒童違反了法律?!?/p>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也曾倡導,虐童應“先入法再入罪”。他認為,對于輕微的虐童行為,例如當眾辱罵、打耳光等可以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進行規(guī)定,將此種虐童行為先定義為違法行為,給予訓誡、賠禮道歉等處罰。若情節(jié)惡劣,對于造成一定后果的虐童行為,就將其定義為犯罪行為?!?/p>
“刑法的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最理想的狀態(tài)是能夠把虐待兒童罪單獨從虐待罪中脫離出來。”苑寧寧表示,在現階段,執(zhí)法機關需要提高專業(yè)意識和專業(yè)能力,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角度,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打擊力度。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慈善家雜志”,作者樊朔,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圖片網,圖片編輯張旭,值班編輯薛夢昭。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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