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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不給中小學師生交往留任何曖昧空間

作者:熊丙奇 發(fā)布時間:

光明時評:不給中小學師生交往留任何曖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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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部擬規(guī)定中小學禁止師生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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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圖蟲創(chuàng)意

*來源:光明網,作者熊丙奇

教育部擬規(guī)定中小學禁止師生戀。據媒體報道,4月6日,教育部關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文件明確學校應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包括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

此次被聚焦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學校保護”內容的具體落實,后者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字面來看,此次“中小學禁止師生戀”的表述,相比之前“禁止中小學教師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更進一步。這一規(guī)定既可有效保護未成年學生免受以戀愛為名的性侵犯、性騷擾,也可規(guī)范師生交往,消除師生交往的曖昧地帶。

2014年,教育部曾印發(f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為教師師德劃定10條紅線,“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即為其中之一。時隔4年,教育部再發(fā)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明確不得與學生發(fā)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不過,對于文件中頻頻出現的“教師不得與學生發(fā)生(任何)不正當關系”,究竟什么算是不正當關系,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教師和未成年學生談戀愛就屬于不正當關系,也有人認為,教師和未成年學生談戀愛,是“你情我愿”,尤其是高中階段,不能算是不正當關系。而相對應的,在實際處理中,由于缺乏對不正當關系的明確界定,若涉事教師為年輕的單身教師,教育部門和校方的處理起來也頗為為難,往往最多對當事教師做出調離處理,而不是按師德規(guī)范進行處理。很顯然,對于何為不正當關系,確有進一步界定的必要。禁止師生戀的新規(guī)下,上述類似曖昧地帶將不復存在。

禁止中小學師生戀的規(guī)定,在發(fā)達國家早已有之。而且,不僅中小學禁止師生戀,大學也禁止師生戀。而之所以禁止師生戀,主要原因是師生地位不對等,教師可利用手中的職權引誘、威逼學生和自己談戀愛;在允許師生戀的情況下,在被指控性侵后,教師還會用“在談戀愛”為不正當關系開脫。此外,如果與某個學生存在戀愛關系,教師在評分、評優(yōu)時也有可能會影響公平性與公正性。禁止師生戀,實為實施利益回避。明確師生之間不能有任何浪漫關系,也便于學校規(guī)范師生間的交往行為,即教師是教師、學生是學生,不能有任何越界。

多年來,有輿論一直呼吁中國也應明確禁止師生戀,不給師生戀任何曖昧的空間。但有反對聲音認為,戀愛是每個個體的合法權利,對于中小學教師,若與14歲以下的學生發(fā)生性關系,可依法追究刑責;若與14歲以上的學生談戀愛,沒有發(fā)生性關系,則不應追究責任。對于禁止教師和本校在校大學生談戀愛,爭議就更大了,有人以校規(guī)不能超越上位法來反對禁令的出臺。

然而,學校實行現代治理,就需明晰權責關系,建立利益回避制度。不允許教師和學生戀愛,也是對教師職業(yè)倫理的必要規(guī)范。建立權責邊界明確的師生關系是提高學校現代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尤其要從利益回避角度出發(fā),禁止教師利用職權謀求私利。中小學禁止師生戀,邁出了規(guī)范師生關系的重要一步,接下來,我國大學也應該明確禁止師生戀。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本文轉載自光明網,作者熊丙奇。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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