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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來了】人大代表張國新:詳細定義校園欺凌,設置兩級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作者:小筱 發(fā)布時間:

【兩會來了】人大代表張國新:詳細定義校園欺凌,設置兩級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作者:小筱 發(fā)布時間:

摘要:建議通過立法把懲戒權還給學校和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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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年來,發(fā)生在中小學生間的欺凌事件層出不窮,引起高度重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先后印發(fā)《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也聯(lián)合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張國新提交了《關于加強中小學欺凌綜合治理的建議》?!督ㄗh》指出,要想將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僅憑一紙文件是做不到的,還需要政府、家庭、社會、學校等各方面長期、艱難、細致的工作和共同努力。”

為此,張國新提出建議:

  • 一,對“欺凌”展開詳細定義;

  • 二、建議每個學校開學時要印制和分發(fā)家長手冊和學生手冊;

  • 三、完善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構建及工作程序;

  • 四、建議通過立法把懲戒權還給學校和教師;

  • 五、建議立法明確學校在校園欺凌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邊界。

對中小學欺凌進行詳細定義

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該《方案》對欺凌給出明確定義:中小學生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qū)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但張國新認為,精神傷害和打鬧嬉戲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實際生活中利益不同的各方認識差異極大,容易產生矛盾和對立。他建議,對中小學欺凌進行詳細定義,要讓廣大師生和家長知曉,欺凌行為應包括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語暴力行為(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合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在網絡上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這樣,有利于讓學生和家長區(qū)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也有利于對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同時,張國新建議,將對“欺凌”的詳細定義、校園安全計劃、關于欺凌現(xiàn)象的報告和調查流程、關于預防和干預欺凌的教育資料等等印制成手冊分發(fā)給學生和家長。這樣既讓有利于緩解各方矛盾,也讓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理有章可循。

設置兩級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對于防治欺凌現(xiàn)象的組織機構建設方面,張國新建議設置兩級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一為校級,二為縣區(qū)級或市級。

張國新認為,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性質,應當是獨立的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應該由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社區(qū)居民代表、社會專業(yè)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政法機關代表(公安、檢察、法院等)等組成,并由有關部門確認,以增強其權威性。該委員會要明確議事規(guī)則(規(guī)則應包括危機的預防、準備、應急、危機后的恢復),負責學生欺凌事件的調查、申訴、懲戒。

若相關人員不服處理結果的,可向上級防治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申訴,上級防治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復查。

厘清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他認為,我國現(xiàn)有的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而對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未成年人對教師的暴力、侮辱行為如何解決均沒有涉及。

張國新建議,對于犯錯誤的學生,除了正常的批評、警告、寫檢查、責罵外,老師還可以采用其他只要不對學生肉體和心靈產生傷害的懲罰措施。

因此,張國新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教師法》中完善對未成年人進行懲罰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威懾力。

張國新指出,實踐中,只要發(fā)生校園安全事故,無論學校是否盡到了相關教育、管理職責,最終都要或多或少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似乎成為了無限責任主體。這樣導致學校為了降低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取消課間休息,取消校外實踐活動,最終犧牲的是教育教學活動。

對此,張國新認為,厘清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是校園安全立法的重要內容。他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厘清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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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芥末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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